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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小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延奇与李耀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延奇,李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小字第61号原告王延奇,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耀辉,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延奇诉被告李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延奇撤回对被告李耀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奇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跃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