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小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延奇与李耀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延奇,李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小字第61号原告王延奇,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耀辉,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延奇诉被告李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延奇撤回对被告李耀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奇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跃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