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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金容与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容,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容。被执行人:冯建华,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金容申请执行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金容已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以(2014)鄂武穴市诉执初字第00680号案立案执行,(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49号案件执行���据同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且申请执行标的一样,故属重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