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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新勤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新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孙新勤,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孙新勤要求宣告赵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新勤诉称,我妻子赵轲于2009年4月在北京治疗癫痫病时走失,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赵轲为失踪人。经查,赵轲,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住新野县××××组,系申请人孙新勤妻子。赵轲于2009年4月在北京治疗癫痫病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轲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申请人孙新勤申请宣告赵轲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志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