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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耀安与卢惠琼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耀安,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惠琼,女,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叶耀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耀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