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亮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72-2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阎良区正大混凝土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聚宝村木匠杨组。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基地航空三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王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书,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亮案款1373815.50元、承担执行费16138元、合计1389953.5元。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3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1373815.5元;三、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