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00397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四,瓦匠。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四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璇、被告人金某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四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5月16日间,先后窜至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经营的泰兴市惠嘉烟酒店、绿之缘茶叶店等地,乘隙窃得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放置在上述地点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653元的各种品牌手机5部,并将其中1部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所得赃款被其支用。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金某四于2015年1月6日17时许,乘隙窃得徐某放置在泰兴市济川街道鸿福苑南大门东侧惠嘉烟酒店货柜上的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步步高VIVOX3L手机1部。2、被告人金某四于2015年1月9日13时许,乘隙窃得王某丙放置在泰兴市济川街道兴燕路东侧绿之缘茶叶店货架上的价值人民币30元的白色步步高i509翻盖手机1部。3、被告人金某四于2015年1月9日14时许,乘隙窃得王某丁放置在泰兴市济川街道碧云广场2楼职工宿舍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30元的黑色SAGA传奇A706手机1部及充电器,被王某甲抓获并报案。4、被告人金某四于2015年4月26日17时许,乘隙窃得桂某放置在泰兴市济川街道万桥路30-12号泰兴市新天地××人按摩馆2楼茶几上的价值人民币1008元的白色苹果4S手机1部。5、被告人金某四于2015年5月16日11时许,乘隙窃得任某放置在泰兴市济川街道鸿福苑西大门北侧美容养生减肥馆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1215元的黑色三星N7506V手机1部,并将所窃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在根思经营联通营业厅的王某乙,所得赃款被其支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金某四处扣押了步步高VIVOX3L手机、步步高i509翻盖手机、SAGA传奇A706手机各1部,并已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徐某、王某丙、王某丁。归案后,被告人金某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生物物证检验报告,泰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移动电话售后服务凭证、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人联合会××人证、泰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制作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金某四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四具有多次盗窃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已扣除其取保候审前被刑事拘留28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某四退赔所窃财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223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桂东志、任远远人民币1008元、121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金某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凤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