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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建厂、胡丙林、张占京与河南天怡置业有限公司、郭志攀、郭小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厂,胡丙林,张占京,郭志攀,郭小玉,河南天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厂申请执行人:胡丙林申请执行人:张占京被执行人:郭志攀被执行人:郭小玉被执行人:河南天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利,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建厂、胡丙林、张占京与被执行人郭志攀、郭小玉、河南天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有2.7585万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郭志攀、郭小玉、河南天怡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兴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良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