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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简喻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8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喻。辩护人欧阳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喻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喻、辩护人欧阳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宁波伯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某某公司)是于2012年2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XXX号楼XXX室,实际经营地在本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号XXX室。2013年3月,被告人简喻在担任伯某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负责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代表公司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等职务便利,代表公司与迁安市思文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文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人民币1,470,000元,思文某某公司先行支付了人民币440,000元合同款。同年4月、11月,被告人简喻收取思文某某公司分二次支付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890,000元,并退还思文某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后将上述三张银行承兑汇票挪作个人使用。2014年4月,伯某某公司发现应收合同款人民币880,000元未入账后要求被告人简喻归还,被告人简喻承诺还款并写下还款计划书。同年5月至6月,被告人简喻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伯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财务丁某某的账户归还人民币共计430,000元,余款人民币450,000元至今未归还。同年10月,伯某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于2015年3月23日将被告人简喻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简喻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租房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说明,销售经理工作职责说明、工资发放清单、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证人周某某、黄某某、康某某的证言,空调买卖合同、企业购销业务委托代理人证明书、授权书,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清单、银行承兑汇票、收据、中国工商银行托收凭证、思文某某公司付款申请单、银行承兑汇票、收据、中国银行托收凭证,2014年业务员销售工作打算、还款计划书,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中国工商银行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被告人简喻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简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简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简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喻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简喻退出人民币4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惠珠人民陪审员  陈文莉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