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邦江,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农民。原告郭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邦江、被告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27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且被告对原告母亲不好,从未探视原告母亲;原告与被告结婚时,被告将7周岁女孩张爱莲带来共同抚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孩张爱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原告所述被告与其母亲不和不属实;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8年之久,一直和睦相处,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度,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与原告结婚时���去一女孩张爱莲,时年8周岁,婚后由原、被告共同抚养。2015年7月17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张爱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了8年,原告对被告带去的女孩张爱莲非常有感情,原、被告已经建立起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所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被告均系再婚,应格外珍惜家庭,爱护子女,切勿轻言离婚。综上,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告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