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豆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豆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魏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缺席)原告豆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期满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经汤某某介绍原告与其侄女魏某某见面,经接触感觉良好,经双方家庭和媒人商量,一个月内给付彩礼领证,并于2012年11月18日完婚。未给彩礼和领证前,两人关系一直很好,但办完这些事后,原告感觉被告对其的态度发生了质的变化。婚前一星期时被告生病住院,白天打吊针,晚上常说自己无聊想上网,原告想想也是,便叮嘱被告上一会回来或陪其前去,但被告均不同意,说玩一会就回,但常常上通宵。婚后感情也不和,常常因被告夜不归宿发生争吵。2013年大年初一,被告又出去玩并且不同意原告陪她,到了晚上10点左右还没回家,原告着急打电话询问,被告还理直气壮的骂了原告一顿,说自己在县上,于是原告大晚上骑车将其接回。过完年两人一起去西安打工,被告常嫌弃原告这里不好那里不好,原告都忍了。后来一天,被告母亲到西安被告的哥哥家来,原告就和被告一起去,到了后她们有说有笑,全不理原告,让原告很尴尬。回来后过了一天,原告朋友打电话有事情,原告外出回来后发现被告不在家,想到她常常夜不归宿就没有在意,没想到被告自此再也没有回来。后来经QQ聊天原告才知道被告去了上海,并且说她想回来但是没有钱,中途原告给被告打了三次钱共计2100元,但被告并没有回来,原告觉得自己受骗了。今年过年回家双方本想私下解除婚姻,经多次和被告家人协商均未达成协议。现原告状诉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退回彩礼3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19日举办结婚仪式,2013年1月9日双方在眉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多次发生矛盾。2013年春节后,双方一同到西安打工,十余天后被告无故离开,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谈话笔录、村组证明等证据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仅共同生活数月,婚姻基础较差,加之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矛盾,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后被告不辞而别,二人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因被告缺席,该部分本案暂不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豆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人民陪审员 张德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