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8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步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步致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410号原告晋江市步致贸易有限公司,住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永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再强、陈立志,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步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依法发出受理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汝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