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剑与李文显、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李文显,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050号原告王剑。被告李文显。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28号1号楼4楼401-419室。代表人罗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迈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与被告李文显、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左 杰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芸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