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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尤群与马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王尤群,村民。被执行人马捷,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尤群与被执行人马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马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尤群2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询银行、车辆、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没有执行款项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厚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