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青州家和兴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家和兴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75-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家和兴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州家和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商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二次拍卖皆因保留价过高,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流拍后申请人青州家和兴工贸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价抵顶部分债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青州家和兴工贸有限公司。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青州家和兴工贸有限公司清偿。二、申请执行人青州家和兴工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