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桂英等与张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冯桂英,女。原告盛菊华,女。原告侯佳,女。原告侯明海,男。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爱国,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冽,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叶,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桂英、盛菊华、侯佳、侯明海与被告张健(下称第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夷 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