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井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男。因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3月3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7年8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限至2009年6月22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闻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军赔偿经��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3日,尹诗某静将其在井冈山市新城区露露网吧被刘甲等人殴打一事告知刘军,刘军当晚10时许带着尹诗某静、曾某伟、曾庆光在井冈山市新城区新新网吧找到刘甲。当时张某闻在场,刘军质问张某闻打人之事,并打了张某闻一巴掌,张某闻还手后,刘军叫尹诗某静从车上拿下一把砍刀,用刀逼张某闻、刘甲上车,随后带至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鳄鱼村,将刘甲放走后又将张某闻带至井冈山市厦坪镇神源村庙中,用菜刀将张某闻手指划伤,之后将张某闻送至井冈山市中心医院。同月24日凌晨2时许,张某闻带人将刘军家后门打烂。次日13时许,刘军带着曾某伟、尹甲、彭��某、吴某冰、肖某文在井冈山市拿山乡渥田村找到张某闻后强行将其拖上车,带至井冈山市至永新县白沙公路旁一下坡处河道旁。曾某伟手持砍刀,尹甲、彭宏某、吴某冰、肖某文各手持一把菜刀,刘军拽着张某闻带往河道的桥洞,在爬上桥洞时,张某闻捡到一把菜刀将刘军额头砍伤,刘军从地上爬起来后,用铁棍对张某闻进行殴打,16时许,刘军又将张某闻带至井冈山市新城区和美家园19栋2单元601室用凳子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张某闻带至井冈山市厦坪镇沉塘村家中,让其跪在刘军家后门口道歉。17时许,将张某闻送至井冈山市中心医院。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闻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刘军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闻的陈述���证人曾某伟、尹诗某静、尹甲、彭宏某、吴某冰、肖某文、刘甲的证言,吉安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17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2005)吉中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省赣江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和解协议书,撤诉申请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军使用凶器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军当庭自愿认罪,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新华审 判 员 方 思人民陪审员 陈晓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薇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