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魏占才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占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36号罪犯魏占才,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宁城县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00)赤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占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韩秀云经济损失1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秀云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部分,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1)内刑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01年4月24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四月、二O一三年十一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计将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魏占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占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平均成绩85.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缝纫劳动中,创产值12237.83元。自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累计获考核分192.9分,记功三次,却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魏占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占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