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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彭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