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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建德建港工程有限公司,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建德建港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涛,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生,蓬莱市大柳行镇东流院村。本院立案执行的烟台建德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与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栖执字第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条件成就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