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伟、肖忠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17号原告黄伟,职业不祥。委托代理人陈兴贺,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反诉,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肖忠,无业。第三人姜胜忠,十堰市国税局张湾分局退休职工。原告黄伟诉被告肖忠、姜胜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