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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怀荣与被被执行人蒋常佑、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罗怀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常佑,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怀荣与被执行人蒋常佑、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蒋常佑、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罗怀荣案款14680.4元,承担执行费120.21元,已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常佑、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