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50号原告:廖某某,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汪某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900元,本院减收900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