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8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宋绪新与宋绪永、卞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绪新,宋绪永、卞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76-2号原告:宋绪新被告:宋绪永、卞秀凤原告宋绪新诉被告宋绪永、卞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宋绪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