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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8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宋绪新与宋绪永、卞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绪新,宋绪永、卞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76-2号原告:宋绪新被告:宋绪永、卞秀凤原告宋绪新诉被告宋绪永、卞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宋绪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