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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