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武凯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被执行人武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西城管执罚字航05(2013)第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凯于2013年4月11日擅自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本市北长安街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航05(2013)第88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西城管执罚字航05(2013)第881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武凯负担,于执行时一并缴付本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