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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9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德胜铝镁合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宜兴市德胜铝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915-2号原告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51号。法定代表人陈俊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德胜铝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胥藏村)。法定代表人万亚良。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宜兴市德胜铝镁合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对被告宜兴市德胜铝镁合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1幢、2幢、3幢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徐舍镇字第××、GD××73、GD××7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君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