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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章海与刘秀英、贾汝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海,刘秀英,贾汝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642号原告王章海,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被告刘秀英,女,汉族,成年。被告贾汝鑫,男,汉族,成年。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章海诉被告刘秀英、贾汝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章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章海以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章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章海承担。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