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奉化市海朝机械制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奉化市海朝机械制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奉化市海朝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开源路桃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张仲朝,总经理。申请人奉化市海朝机械制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5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本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出票人为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铜陵县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开户行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井湖支行,背书人依次为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公司、铜陵县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绩溪县徽跃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奉化市海朝机械制造厂有权向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本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文颖审 判 员 范 虹代理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云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