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与松滋市天兴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3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展大道207号。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松滋市天兴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老城镇北街。法定代表人黄运富,该公司总经理。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诉松滋市天兴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和设备,但都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松滋市天兴农贸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魏风审判员张守炳审判员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