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孟娃与宁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孟娃,宁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乡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刘孟娃。被执行人:宁兆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孟娃与被执行人宁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宁兆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宁兆庆归还申请执行人刘孟娃20013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宁兆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宁兆庆的主要财产乡宁县双鹤乡幼儿园被乡宁县政府收购,正在协商中。2015年3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宁兆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刘孟娃对本院的调查不持异议。于2015年9月1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孟娃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宁兆庆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宁兆庆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刘孟娃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命审 判 员 丁晓辉代理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