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占武与李斌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武,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杨占武,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新天意大众汽车配件商店更夫,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电焊工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商初字第191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占武申请执行李斌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4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