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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温俊成与被告田胜、武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俊成,田胜,武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温俊成,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田胜,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武波,男,57岁,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俊成与被告田胜、武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胜、武波名下的96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王金莲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兴国寺X楼X单元XX号私有制房产住宅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田胜、武波名下的96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