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婚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2015)灵执字第00474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该案已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灵执字第0047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尤宇执行员 徐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