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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杨亚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杨亚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理人代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其士,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杨亚猛,男,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亚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光明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