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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何某某失踪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恩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杨某某,男,生于1957年7月26日,小学文化,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双胜乡阳合村*组。委托代理人易守洪,巴中市恩阳区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何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某诉称:何某某是我儿媳,生于1989年12月7日,2008年8月13日外出,此后一直没有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何某某失踪。审理查明:何某某系申请人杨某某的儿媳,户籍地是四川省通江县九层乡兆园山村2组,2007年何某某与申请人之子杨某在双胜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有子女。2008年8月13日何某某离家外出,此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2月17日杨某被电击死亡。2015年2月1日,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0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何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自2008年8月离家外出后一直没有音讯,至今已有7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