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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朱建设、蒋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朱建设,蒋敏,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29-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地址: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宝玉,行长。被执行人朱建设,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蒋敏,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林森,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被申请人朱建设、蒋敏、林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92号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朱建设、蒋敏、林森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字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建设、蒋敏、林森名下财产33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