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福鹏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鹏,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40-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鹏,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广东xx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张云,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福鹏与被执行人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福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张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福鹏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9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受理费77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云未在深圳居住,目前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依法向工商、车管、银行、证券、房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张云的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福鹏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福鹏告知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福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福鹏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艾小亮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