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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娟、钱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娟,钱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309号申请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文娟,女,生于1984年5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钱天军,男,生于1983年4月2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文娟、钱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民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文娟、钱天军所有的位于江油市城区民主西街恒丰园一期2栋5单元3楼4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433**号,保全价值14万元);二、依法查封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江油市中坝镇解放下街青龙小区1栋1楼20-1号房屋一套。本案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湫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