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仲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瑞娟与无锡安鸿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瑞娟,无锡安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70号申请人:孙瑞娟,女,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无锡安鸿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7号时代国际C座716室。法定代表人:邵平。申请人孙瑞娟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安鸿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安鸿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张耘海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瑞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安鸿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耘海名下的位于无锡市广益新村*号*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