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爱菊与宕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3号原告李爱菊,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8日。委托代理人:李元伟,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宕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理人:刘智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明俊,宕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股股长。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菊诉宕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李爱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该案涉及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方已主动撤销,,因此原告李爱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爱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爱菊承担。审判长 杨朝辉审判员 赵解成审判员 周月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强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