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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一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李生友、高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萍,李生友,高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一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女,195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谢昌森,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隋然,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生友,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生武,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高长喜,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王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二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萍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萍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上诉人王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广明审判员  朱 飞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