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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娟意与孙焕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意,孙焕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762号申请执行人:陈娟意。被执行人:孙焕孟。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4762号陈娟意与被执行人孙焕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孙焕孟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娟意借款83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160元,执行费173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7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旭强审判员  莫建江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