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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学立与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晓野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立,段晓野,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67-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立,男,朝鲜族,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延边分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铁南街,公民身份号码为32322195509270014。被执行人段晓野,男,1977年1月11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兰香胡同12栋1单元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7701110011。被执行人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长白路西路300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段晓野支付工程款6143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503640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10023元、执行费8643元)。在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刘学立的申请执行依据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建工街支行账户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连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