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执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魏国卿申请执行丁双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卿,丁双贵,彭敏,李建刚,王彦生,丁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490-1号申请执行人��国卿,男。被执行人丁双贵,男。被执行人彭敏,女。被执行人李建刚,男。被执行人王彦生,男。被执行人丁志敏,男。魏国卿诉丁双贵、彭敏、李建刚、王彦生、丁志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丁双贵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丁双贵、彭敏、李建刚、王彦生、丁志敏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兵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