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藁执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魏国卿申请执行丁双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卿,丁双贵,彭敏,李建刚,王彦生,丁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490-1号申请执行人��国卿,男。被执行人丁双贵,男。被执行人彭敏,女。被执行人李建刚,男。被执行人王彦生,男。被执行人丁志敏,男。魏国卿诉丁双贵、彭敏、李建刚、王彦生、丁志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丁双贵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丁双贵、彭敏、李建刚、王彦生、丁志敏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兵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