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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强与被告河津市华晋选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强,河津市华晋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王军强,男,1989年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被告:河津市华晋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赵家庄乡邵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卢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强与被告河津市华晋选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400元。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