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郭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郭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480号原告:陈丽芳。委托代理人:王如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英。委托代理人:潘有兴。原告陈丽芳为与被告郭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如挺、被告郭晓英的委托代理人潘有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芳诉称:2015年2月18日,被告因经营诸暨市金滋狼针织有限公司需要,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借期为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5月10日,约定月利率为2.3分,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延不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8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按月利率2.3分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晓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8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丽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给原告陈丽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