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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锡茹与黄兴、徐海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锡茹,黄兴,徐海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孙锡茹,女,1954年1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黄兴,男,1971年4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徐海铭,男,1976年10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代表人:史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锡茹与被告黄兴、徐海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锡茹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锡茹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锡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孙锡茹负担。审判员  李春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於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