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洪海林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海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726号罪犯洪海林,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6)饶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洪海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洪海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7年6月8日,以(2007)赣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30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赣监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4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赣监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海林在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3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洪海林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洪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海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