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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529号原告魏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