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529号原告魏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