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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行监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顺园木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顺园木业有限公司,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中行监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顺园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园木业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兴贤路南阳山环路(中国高岭土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坤元,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号。原审第三人:查福泉。再审申请人苏州顺园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中行终字第002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9月1日,再审申请人苏州顺园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苏州顺园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顺园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岚